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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关于2010-2011年度公务车辆轮胎及蓄电池实施协议采购的通知


  (五)协议供应商不得索取维修押金。

  四、采购资金支付

  公务车辆轮胎及蓄电池协议采购统一以政府采购卡进行结算。车属单位采购时必须在《珠海市公务车辆轮胎、蓄电池更换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注明车辆车牌号、专用卡号,严禁使用现金或支票进行结算。协议供应商必须核对卡号和车号无误后方可结算,不得代其他车刷卡结算或支付其他物品的采购资金。

  五、相关规定

  (一)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干预采购单位的采购活动,或要求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否则,将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和采购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各单位必须按本通知要求实施公务车辆轮胎及蓄电池的采购。同时,为保护协议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严禁使用采购卡采购协议采购范围以外的物品及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更换轮胎或蓄电池,如违反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采购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现协议供应商有违反协议采购的规定等问题,可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中心举报。任何一家协议供应商在协议期间内出现违约行为,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或市政府采购中心调查属实,按相关法律法规及《珠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轮胎、蓄电池定点采购协议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在合同履行期间,有严重违反合同条款行为或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它行政部门处理处罚的供应商,将被取消本协议采购期限内协议供应商资格,并取消参加下一年度的政府采购投标资格。

  (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等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管办公室)联系电话:2602053、2264294,传真:2510575;市政府采购中心联系电话:2538248、2538252,传真:2538228。

  附件:1.2010-2011年度珠海市公务用汽车轮胎、蓄电池协议供应商一览表(略)

  2.珠海市公务车辆轮胎、蓄电池协议采购报价表

  3.珠海市公务车辆轮胎、蓄电池更换情况登记表

  4.珠海市公务车辆轮胎、蓄电池协议采购操作流程示意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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