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第五条 在政府信息形成时和公开前,应进行相应的保密审查。包括:
  (一)公文形成时的同步保密审查;
  (二)非公文类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三)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当在完成公文草拟后,根据公文的内容,对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确定公文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
  提出的公开属性为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不予公开的理由属于国家秘密的,还应当依法提出设定密级以及保密期限的初步意见。
  第七条 处室(部门)核稿人、办公室在审核公文时,应对所办公文的公开属性进行严格把关。如对公开属性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的,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确认。
  第八条 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批准公文的公开属性。
  第九条 局办公室、局信息中心应做好公文类信息目录备案工作。该目录包括公文的名称、发布机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公开属性等内容。
  第十条 局机关各处室(部门)应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非公文类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给局办公室。局办公室应会同相关处室(部门)、政策法规处等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程序参照本制度的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局行政许可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按照以下情形作出处理:
  (一)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在形成过程中已经同步确定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属性的公文,按规定向申请人提供;
  (二)申请的政府信息未确定公开属性的,由相关处室(部门)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查确认后,向申请人提供或者不予公开。
  (三)对有关处室(部门)提出的意见持有异议或者难以认定,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审查确认;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应当提交局政策法规处审查确认。
  第十二条 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过程中,经局保密委员会审查后,仍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应依法报请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