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沪绿容〔2009〕150号)
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有序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工作规范》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直属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体承担局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局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审查。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予公开情形的审查。
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直属单位应结合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参照建立相应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
第四条 局机关和有关直属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志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志,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