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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授予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党组〔2009〕43号)


各直属党组织:
  现将《关于授予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党组
2009年6月8日

  关于授予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的若干规定

  为发挥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质量,经研究决定,授予局直属单位党总支部行使发展党员审批权。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工作实际,对授权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局直属单位党总支及其所属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党总支每年要对本单位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一次分析,组织发展对象参加由局组织人事处安排的短期集中培训。
  二、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一般是总支委员)对《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个人自传、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政审函调材料、共青团员推优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综合政审报告等进行审查,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级党组织指派专人进行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中,并向党总支汇报。
  三、党总支委员会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党总支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申请人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可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总支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总支部审查(审批)意见”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
  党总支委员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四、党总支审批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入党志愿书》报送局组织人事处;局组织人事处在“党委审批意见”栏内加盖“授权章”,并及时将《入党志愿书》交还党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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