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上半年度“文明公园、文明示范公园”申报评定工作的通知
(沪绿容文明委〔2009〕5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部门、局属各公园:
根据市绿化和市容局文明委《关于开展创建上海市文明公园的通知》(沪绿文明委[2004]14号)和《关于开展创建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的通知》(沪绿文明委[2008]7号)的精神,经与市文明办研究,决定在今年7月份对2009年上半年度本市各公园绿地创建上海市文明公园和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工作情况组织评定。现将申报评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符合上海市文明公园和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标准的(详见《关于开展创建上海市文明公园的通知》(沪绿文明委[2004]14号)和《关于开展创建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的通知》(沪绿文明委[2008]7号),均可申报参加上海市文明公园和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的评定。
二、申报时间
“上海市文明公园和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的申报时间为2009年7月15日之前。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对申报的公园先行组织自查。对确认已符合条件的公园,推荐上报市绿化和市容局文明办。
三、申报要求
未被评为上海市文明公园的公园,年内要通过创建工作,力争建成文明公园;已经建成文明公园的公园,要积极开展争创文明示范公园活动。
对在争创文明示范公园活动中成绩突出的文明公园可填表申报参加文明示范公园评定。文明示范公园申报工作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宁少勿滥。首批原则上每区、县报送一个公园。
四、评审工作
“上海市文明公园、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的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专业人员评审、市民游客评判、社会舆论评价等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专业人员评审:拟在7月下旬由市、局文明办会同公园管理部门对创建工作进行考核;市民游客评判主要是通过社会中间机构上半年对公园绿地公众满意率的测评;社会舆论评价主要是指有无重大新闻曝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
专业人员评审、市民游客评判分各占50%,合计超过90分(含90分),无重大新闻曝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公园,可评为“上海市文明示范公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