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的通知
(沪绿容〔2010〕108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9〕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局将“对公园停闭的许可”等7项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现将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下放实施事项
根据《通知》中关于对“本市第四批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要求,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由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
1、对公园停闭的许可;
2、对利用微生物处理设施处置厨余垃圾的审批;
3、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的核发;
4、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设计和建设方案备案;
5、单独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市管环卫设施)竣工验收结果备案;
6、户外非广告设施设置的审批;
7、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分批排放、回填)核准。
二、审批标准
对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相关内容,请遵照有关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标准(详见附件1、附件2、附件3)执行。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加盖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机关印章。
三、审批信息公开和备案要求
1、审批信息公开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将相关许可事项名称、依据、办理时限、提交材料要求,以及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及时通过本单位政府网站等进行公开。
2、报备时间
暂无条件通过局行政审批系统平台实行网上审批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在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向我局行政许可受理处报备。
四、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规范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制度,加强行政审批事后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做好监管记录。发现被许可人违规实施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局相关业务处室、政策法规处、行政许可受理处要加强对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实施绿化市容行政审批行为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监督。
五、复议和诉讼
上述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如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积极应诉,并独立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六、实施日期
上述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实施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实施要求(略)
2、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表
3、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许可文书(含准予许可、不予许可的决定)(略)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2:
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表
1、对公园停闭的许可申请表
个人申请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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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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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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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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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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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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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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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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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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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送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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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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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所在地
名称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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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附页)
申请材料
| 序 号
| 名 称
| 份数
| 原/复印件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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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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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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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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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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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类别
| □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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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公开
| 属于国家秘密 □
属于商业秘密 □
属于个人隐私 □
属于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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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不选视为同意公开。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由受理机关最终确定公开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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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
| 我(单位)知晓申请该项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提交虚假材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上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填写内容真实。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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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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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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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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