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资产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所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应按规定向行业内单位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局科技管理部门解释。
附件3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提高科研项目的质量和研究、应用水平,防止低水平的重复研究,降低科研和产品开发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和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范围
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局”)批准立项、列入局部门预算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达到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实行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局科技管理部门主管科研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招标方式
科研项目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一) 公开招标:凡科研经费达到人民币5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局科技管理部门在指定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后,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后领取招标文件参加投标。
(二) 邀请招标:凡科研经费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邀请具有项目研发能力且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
第五条 投标要求
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单位必须在招标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期内将投标书提交招标方。超过投标截止期的,投标书无效。
投标人须是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
投标书须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六条 开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