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而未能按期保质完成科研项目的项目主持人将被列入不良记录者名单,三年内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科研项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管理部门解释。
附件2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进一步发挥上海绿化和市容科技进步对行业发展的引领作用,根据《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局”)部门财政预算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管理。
来源于其他相关部门支持的科研项目专项经费,除遵守项目来源部门有关经费使用管理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使用原则
科研经费是完成科研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其管理和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规定,使用单位要将科研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
科研经费应当单列核算,做到专款专用。
第四条 管理责任
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局科技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科研经费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列支范围
科研经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必需的相关支出,包括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直接费、间接费及协作研究支出。
直接费:是指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成本的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材料费、燃料及动力费、测试化验费、资料和信息传播费、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的人员费补贴一般不能超过申请科研项目总经费的20%,标准编写、软科学研究、软件开发类科研项目的人员费不得超过申请科研项目总经费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