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按项目核算,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各种名义提成、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主持人,必须严格按项目合同规定的目标和进度认真组织项目的实施,每年度向局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提交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列入局部门预算的、经费总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局管项目结束后,需由局组织对经费的使用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方可进行项目结题。备案项目按项目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将经费决算报局科技和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无不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造成项目研究延迟完成的,下一年度的项目经费暂缓下达,待原定年度研究计划完成后视项目进展状况再行下达;造成项目终止的,承担单位应退还已下达但尚未使用的科研经费,项目主持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未能达到规定考核指标的,停止拨款。科研项目专项经费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确切评价科研成果的水平和价值,科研项目完成后,必须报请项目下达部门组织鉴定、验收或检测。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鉴定、验收或检测的科研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成果登记。
第二十五条 经成果登记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可按规定申报有关科技奖项,可由局组织推荐市科技进步奖等奖项。
第二十六条 科研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按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成果转化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市局设立专项推广经费用于项目推广实施。
第二十八条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应申请专利,对与项目研究相关的专利持有者,在同等条件下其科研项目优先获得支持。
第二十九条 科研成果转化按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在研究中发现有伪造数据、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项目主持人和有关责任人处罚,受处罚者将被列入不良记录者名单,五年内不得作为项目主持人申报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