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对科研项目专项经费总额在10万元及以上、列入局部门预算的局管项目,由局发布《年度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实行招标,5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为保证项目实施质量,项目主持人同时主持局管项目和备案项目的总数不得超过3项。具体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局管项目计划按年度下达,财政直拨项目的承担单位直接按项目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书,报局批准后实施。
招投标项目的中标单位应与局签订科研项目合同,从而成为项目承担单位,并按项目计划编制计划任务书,报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一般科研项目应有研究单位、应用单位和示范点,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协作单位签订二级合同。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的科研项目必要时可纳入局管项目计划一并管理。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局科技管理部门对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年度实施方案或开题报告,必要时由局科技委组织专家进行开题论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局科技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阶段性检查,必要时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或造成项目实施过程中部分研究内容需作适当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交撤消或变更项目合同、调整研究内容的申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报项目下达部门同意后方可撤消或变更、调整。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主持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属局管项目的,局有权终止项目研究;属备案项目的,局提出处理建议报项目下达部门,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领导,应做好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落实专人或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跟踪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专项经费一次核定,按预算或合同规定分年度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