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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应当加盖本部门行政印章。
  第九条 (告知和公布)
  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收到上级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行政许可相对人行政许可结果。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上海市绿化市容网或者本部门网站上公开。
  第十条 (告示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在对需要向社会公示的事项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书面告知被许可人在实施准予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向社会公示,并提供行政许可告示牌样本,要求施工单位张贴于施工现场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 (文书格式)
  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时,应当使用市绿化市容、林业管理部门制作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第十二条 (网上审批)
  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网上受理、审批。
  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登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信息化平台”进行审批的,按照网上的行政许可程序、文书格式实施。通过其他网上平台进行受理、审批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准予被许可人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如实记录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经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供公众查阅。
  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进行的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许可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发现被许可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统计和归档)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做好相关行政许可数据、材料的统计工作,并根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资料予以立卷、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 (救济途径)
  申请人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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