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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三)对迁移、砍伐树木的许可,对临时使用绿地的许可,对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许可,对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许可,对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图和验收结果的审查,对公园停闭的许可,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对市立项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对陆生野生动物猎捕、狩猎的许可,为15个工作日;
  (四)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许可,对临时张贴、张挂(悬挂)宣传品或者标语的审批,为17个工作日;
  (五)其他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期限为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在前款规定办理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初审期限不得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受理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许可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可以当面或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审批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受理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补正和签收)
  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补正通知中明确补正期限,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补正的,行政审批部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即为受理日期;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或者补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申请。
  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机构与申请人所有的文书、材料往来,必须办理完整的签收手续,并注明时间。
  第八条 (审查和决定)
  行政许可审查过程中,行政审批部门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时,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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