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0〕161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林业管理部门,局相关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2、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文书样式(略)
二○一○年五月六日
附件1
上海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审批办事效率,推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
《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绿化市容、林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绿化市容、林业行政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部门”)接收、受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作出、送达行政许可文书,公开、告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实施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受理机构)
行政审批部门设立统一受理机构,承担行政许可的咨询、受理、文书送达等工作,对公示内容进行说明、解释,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
第四条 (公示)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本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机构办公场所和本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五条 (办理期限)
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一)对移植古树后续资源的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为5个工作日;
(二)对移植古树名木的审核,对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审核,对进出口珍贵树木、野生植物及其制品和衍生物的审核,对林木迁移的许可,对临时使用林地的许可,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