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许可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二)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是否符合法定依据;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许可的决定是否依法向社会公开;
(六)有关行政许可的收费标准和行为是否合法;
(七)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
(八)行政许可文书和立卷归档是否规范;
(九)自我检查制度是否建立,对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是否进行定期检查;
(十)其他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
对行政审批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检查,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通过网上审批程序不定期抽查、实地检查以及个案调查等方式,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调研,听取区县绿化市容、林业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工作的汇报,对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行政许可文书的制作、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管记录、上报的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分析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通过征询被许可人意见、分析投诉举报情况、办理行政复议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纠正和处理)
行政审批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市绿化市容局责令限期纠正。
经过监督检查后,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九条 (情况通报)
对行政审批部门的监督检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政风行风测评内容,对行政审批部门违反有关规定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视具体情况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或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机关进行通报。
第十条 (监督制度)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本部门内部行政许可责任部门及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实施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