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报局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室组织实施,利用现有的专业人员或社会审计力量组成审计组,采取委托审计或联合审计的方法完成审计任务。
第八条 审计组的主要权力和义务:
一、要求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及时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和相关制度、合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会议纪要,及与任期经济责任有关的文件、其他资料等;
二、按照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审查凭证、帐表、决算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情况;就审计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
三、提交审计报告,披露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第九条 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事业发展情况;
二、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情况;
五、内部控制状况;
六、领导干部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
第十条 审计范围一般为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但根据资金来源和去向,可延伸审计局系统其他单位。在审计时限上,也可根据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室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
第十二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门提交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任职时间和职责范围;
(二)任期内单位主要经济活动及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四)执行重大经济活动决策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五)职工、本人收入及福利情况;
(六)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对提供虚假材料和承诺不实造成后果的将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担任被审职务期间所在单位、人员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