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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确因条件限制而绿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所缺的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建费。
  绿地内应以植物造景为主,绿化种植面积应当不少于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构筑物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有技术规范的,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绿化种植的地下空间顶板标高应当低于地块周边道路地坪最高点标高1.0米以下,地下空间顶板上覆土厚度应当不低于1.5米,确保符合植物种植条件。
  第二十条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
  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在居住用地中应不少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在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设计用地中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在其他类别用地中应不小于百分之五。
  集中绿地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建设:
  (一)重要地区和主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项目的集中绿地,应当沿道路一侧设置;
  (二)居住区内每块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四百平方米,且至少有三分之一的绿地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间距范围之外;
  (三)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共绿地或绿化隔离带,不在建筑基地范围内的,不得作为居住区集中绿地计算;
  (四)一个街区内的集中绿地可按规定的指标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综合平衡。在符合整个集中绿地指标的前提下,可不在每块建筑基地内平均分布。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绿地面积的计算)
  建筑用地内的水体,按以下标准计算绿地面积:
  (一)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不通航、岸边可以种植水生植物的,水体计入绿地面积;
  (二)非硬质材料铺装水底的,水体通航的,水体不计入绿地面积。
  以植草砖铺设的用地,不计入绿地面积。
  大型购物(娱乐)中心、宾馆、商住等附属经营性停车场地内,种植胸径在八厘米以上树木的,按每株一平方米计入绿地面积。
  第二十二条 (建(构)筑物、商业服务设施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物,是指公园绿地中的游憩设施(如亭、廊、厅、榭、塔及游艺机、游乐设施等)、服务设施(如小卖部、茶室、咖啡厅、餐厅、摄影部、售票房、健身运动房、游乐项目操作间等)、公用设施(如厕所、办公用房、停车库等)、管理设施(如变电站、泵房、垃圾房、生产温室、仓库、工具材料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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