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商业服务设施应当服从公园规划布局,其功能、规模应与公园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第十八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要求)
设置商业服务设施需增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
商业服务设施的功能应以公园游客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应与公园功能一致,不得设置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商业服务设施。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规定)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核:
(一)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按照规划成片改建、扩建居住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其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还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工业园区附属绿地总面积不得低于工业园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项目以及交通枢纽、仓储等项目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并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地面主干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二十;新建其他地面道路红线内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道路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五)新建铁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七)新建其它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机关团体、部队、体育类建设项目的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卫设施、消防、防汛等市政类建设项目、宾馆类建设项目,在外环线以外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外环线以内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商办类建设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八)属于旧城区改建的非住宅项目,确实无法达到绿地率指标的,允许规定的配套绿化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但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化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