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单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六米;
(二) 双向车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十米;
(三) 人行通道,占用绿地宽度不得大于五米。
第十二条 (占用已建成公共绿地的补偿)
占用公共绿地,应当在本区域内、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其中,因市政道路、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占用已建成绿地的,确实无条件在本区域或者相邻街区内补建的,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补建不少于被占用绿地面积的绿地。
占用公共绿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缴纳绿化补偿费和绿地易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 (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含义)
本章所称的调整,是指公共绿地内部布局的优化与完善,包括:
(一)内部绿化、建筑物、构筑物、园路和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的变化;
(二)内部游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等设施规模和位置的变化;
(三)原有的游憩、服务、公用和管理等设施、建筑功能的变化。
第十四条 (调整公共绿地内部布局总体要求)
调整后公共绿地用地性质不得改变,面积不得减少。调整后的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和《城市绿地设计规范》(GB 50420)的要求。
游艺机等游乐设施设置应相对集中,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规模和数量进行设置。设置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具有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说明书,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
调整后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铺装等,应与原公园绿地总体风格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调整其他绿地)
调整其他建成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后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原有的绿地面积。如果在调整中确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的,按照本规定占用已建成绿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共绿地内建(构)筑物单体的控制)
公园绿地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以一层为主。局部超过一层的,建筑总高度不大于九米。
第十七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的总体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