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树木生长抚育需要,且无迁移价值的。
第七条 (临时使用绿地情形和范围)
临时使用绿地的审核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市政工程、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等市重大工程建设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在绿地上临时铺设管线、设置建设设施的;
(二)在绿地下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绿地的;
(三)因地下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开挖绿地的,临时使用绿地的范围不得大于基坑开挖边线外五米;
(四)因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等拓宽,需要设置临时便道,临时便道宽度不得大于原有路幅;
(五)因建设项目需要开设临时通道,单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六米,双向车行通道宽度不超过十米;
(六)因建筑物改建、维修,需要搭设脚手架,其范围距离建筑物外墙不应超过二米。
(七)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使用绿地的。
第八条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
临时使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使用期限届满后,使用单位应当恢复绿地。
第九条 (临时使用绿地上的树木)
临时使用绿地应当尽可能保留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但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除外。
第十条 (临时使用绿地施工和设施建设)
埋设地下管线、建设地下设施,要确保绿化种植条件,其上缘与绿地表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一点五米。
绿地开挖边线与绿地内保留的树木树干外缘的水平距离不小于零点九五米。
第十一条 (占用已建成绿地的审核要求)
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占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向市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占用绿地面积、补偿措施、地形图、权属人意见、相关用地批文、扩初设计批复等材料。其中,道路拓宽占用绿地的,还应当提供道路红线图、综合管线剖面图。
占用绿地的审核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市政道路拓宽;
(二)公共设施建设;
(三)人行道、机非隔离带上开设通道;
(四)其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占用绿地的。
其中符合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占用绿地面积应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