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2011修改)

  第四条 (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
  除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外,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
  (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五条 (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的迁移)
  对杨树、构树、泡桐等速生树种,以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下树木,按照以下要求审核:
  (一)位于建筑物、构筑物建设范围内,且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可以迁移;
  (三)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
  (四)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但可辟为绿化隔离带的行道树,应当保留;在人行道上开设车行通道,可以迁移;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
  (五)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但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可以迁移;
  (六)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第六条 (树木砍伐)
  砍伐树木的审核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树木严重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且无迁移价值的;
  (三)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且无迁移价值的;
  (二)树木发生检疫性病虫害的;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