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绿容〔2010〕384号)
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 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建设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海市绿化条例》、《
上海市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完善了《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现将本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
(一)迁移、砍伐树木;
(二)临时使用绿地;
(三)占用已建成绿地;
(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
(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
(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
第三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
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
(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
(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