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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申请认定困难企业需提交《哈密地区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申报审核表》及以下材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2007、200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3.2007-2009年企业《职工名册及工资发放表》;
  4.2007-2009年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表》、2009年《社会保险费缴纳申报表》;
  5.企业关于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不裁员、少裁员承诺书;
  6.其它需要上报的材料。
  (五)申报程序
  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认定证明》,作为其享受各项扶持政策的凭证。
  二、困难企业可享受的扶持政策
  (一)缓缴社会保险费
  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社会保险费缓缴的具体程序
  (1)申报
  困难企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报告和缓缴社会保险费审批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2)审核
  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复核后报行署审批。申请缓缴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由行署批准,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经行署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3)担保或抵押
  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须提交合法有效的担保或抵押手续。担保或抵押物价值不低于申请缓缴限额。担保或抵押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公证。
  (4)签订协议
  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书。
  (5)缓缴到期补缴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限结束后,企业按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的约定按期补缴,按期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免征滞纳金。凡逾期不缴或未足额补缴的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按《抵押合同》处理其抵押物,以冲抵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或按《担保书》承诺内容划转保证人银行帐户,以冲抵被保证人所欠的应补缴社会保险费(补缴费以到期日实际结算数为准)及缓缴期满后产生的滞纳金、利息等费用。
  2.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的有关规定
  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困难企业须按照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规定,继续按月向参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发生的社会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时足额支付。
  (二)享受社会保险费补贴或岗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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