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猪肉和乳制品市场监管。各县(市)和地区工商、经贸、畜牧兽医、卫生、药监、质监和物价(发改)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监管措施,加强生猪及奶牛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掺假使假行为,防止注水肉、病死(害)猪肉、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猪肉以及不合格乳制品进入市场,确保居民吃上“放心肉”,喝上“放心奶”。严厉查处违法经营、哄抬价格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确保猪肉及乳制品市场的稳定。
(三)研究落实政策,抓好储备工作。各县(市)和地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生猪和乳制品市场价格下跌的实际,落实好国家、自治区扶持生猪及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要落实好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奶业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09〕27号)中支持奶业发展的“三项补贴”政策,抓好生猪储备工作,缓解生产压力,稳定养殖户信心。
(四)适时做好养殖结构调整,提高发展质量。要利用市场波动期,支持规模养殖户保住现有生产能力,指导养殖户合理调整生产结构,对生产性能差、种用价值低的生猪、奶牛进行淘汰更新,扩大优良种猪群和优质奶牛规模,为新一轮发展奠定基础。
五、加强生猪和奶牛生产工作的领导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各县(市)要成立由分管县(市)长为组长,农办、宣传、畜牧兽医、发改、经贸、财政、卫生、工商、质监、药监、供销等部门为成员的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的领导机构,研究并协调解决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二)加大宣传,正确引导。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正确引导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准确报道乳制品和生猪、猪肉及产品的市场供应、价格和质量安全以及动物疫情情况,引导广大居民理性对待市场价格变化、动物疫情。尤其是当前要加大对甲型H1N1流感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向广大群众讲清楚甲型H1N1流感是可防、可控、可治的,消除广大群众在消费猪肉及其制品时可能产生的错误认识,防止不当炒作,努力形成和谐健康的舆论氛围。
(三)完善机制,确保发展。各县(市)和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不断健全生猪和奶牛生产、猪肉和乳制品流通的投入增长、科技支撑、风险控制、产销衔接和市场供求机制,加强生猪和奶牛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综合生产能力,确保产品均衡供需。
(四)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地区畜牧兽医局要定期开展稳定生猪生产和奶业发展工作的督查,每月以书面形式向行署上报督查情况,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五)抓好监测,科学应对。地区畜牧兽医局要加强对重点生猪和奶牛养殖场(区)能繁母猪、奶牛存栏,生产经营,生猪、仔猪、猪肉和乳制品、饲草料价格以及效益等的监测,每月向行署汇报监测情况,便于及时作出决策,科学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