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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疫苗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要严格执法。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检查中发现质量可疑的疫苗,应立即查封、扣押,停止经营和使用;对经营和使用不合格疫苗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要督促疫苗批发经营企业做好“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实施工作。

  三要密切配合。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到职责履行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协调配合到位,确保疫苗使用安全有效,保障自治区预防接种工作顺利实施。

  四要做好信息上报。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对本辖区疫苗流通监督检查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填写《疫苗流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连同书面总结于2010年6月5日前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处。

  疫苗流通监管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在此次集中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疫苗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

  联系人:自治区局安全监管处 田春海

  联系电话:0991-2611179(传真)

  邮箱:tianchunhai@xjda.gov.cn

  附件:《疫苗流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疫苗流通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局: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疫苗批发企业

检查情况

疫苗使用单位

检查情况

案件处罚情况

检查

企业

数量(家)

覆盖面(%)

检查

单位

数量(家)

覆盖面(%)

案件

总数(起)

其中

立案(起)

其中

 警告、

责令

改正(起)

罚没

款总

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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