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对哈密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地区集资建房单位底商门面房以成本价回购请示的批复
(哈行办发〔2010〕34号)
哈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协调地区集资建房单位底商门面房以成本价回购的请示》(哈市府发〔2010〕9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集资建房的政策规定,原则同意你市《关于协调地区集资建房单位底商门面房以成本价回购的请示》。
二、地市各单位集资建房已出售的门面房,其收入必须上缴国库。个别单位将出售门面房收入用于拆迁安置的,须经地市集资建房领导小组研定批准,否则全部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