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发〔2010〕240号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号86号)的规定,现就开展2010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核依据
考核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9〕号86号)为基本要求,按照《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2,见http://law.xinjiang.gov.cn自治区政府法制信息网)进行。
二、考核内容
重点考核加强组织领导、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监督、法律知识学习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
三、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评(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工作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基础上进行,自查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开展。各单位要认真自查本单位(含授权和委托的组织)依法行政考核内容落实情况,通过有效方式征求社会公众评议意见,形成初步自查结论及自查报告,于12月10日前向考核机关(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交自查自评书面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评(抽)查.考核组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指导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组成,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案卷和文件资料、抽查其下属单位工作情况。实地查看等形式,了解考核对象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评查工作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
四、结果使用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本单位、本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同时由考核机关公开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