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用工单位招用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的,可按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的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
5.建设部门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保障。
6.对于符合就学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未成年人,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要切实做好其就学的有关工作。要引导刑释解教人员报考职业技术类学校,并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补贴。
7.农村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根据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20条规定,服刑前原有的承包地,应予以保留。
8.“危安类”刑释解教人员(是指触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现已刑满释放的人员),由地、县(市)司法部门按规定负责接回,并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
(三)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体系
1.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属城镇就业人员的,由 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地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刑释解教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后,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农业户籍并在农村居住的,可到各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并可申请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可继续参加或申请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刑释解教人员判刑前原工作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养老保险并已缴费的,其重新就业后如本人年龄在参保范围内,可继续参加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同判刑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判刑前未缴费的工作年限(工龄)不能视同为缴费年限。
3.判刑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自刑满释放之日起,可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恢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基本养老金,并可参加今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但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国家和自治区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其基本养老金不予调整;社区矫正人员在被判缓刑、监外执行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人判刑前的标准继续发放其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4.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及时发放保障金,并相应减免其子女就学学杂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又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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