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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综合运用政策支持、组织推动、财政扶持等措施,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
  1.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创造就业条件,拓宽就业渠道,开辟就业岗位,特别是认真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每年公布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重点解决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4050”人员(女40岁及以上、男50岁及以上未就业人员)、“三无”人员(无亲可投、无业可就、无家可归)、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改造表现良好人员的就业问题。
  2.组织相关部门在哈密劳教所建立地区安置帮教基地,并在资金和政策上予以扶持。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多措并举、千方百计筹措资金,落实相关政策,建立各类专门接纳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安置帮教基地或经济实体。
  3.鼓励、引导和帮助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对愿意返回户籍所在地的,要积极做好生活、就业安置;对愿意进城务工的,要积极做好服务,推荐相关企业予以安置;对愿意异地安置的,要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4.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户籍地社区居委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公共就业服务。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可在地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享受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
  (2)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且缺乏就业技能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提高就业能力后,再通过劳动力市场自主选择就业。
  (3)刑释解教人员及社区矫正人员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参加创业培训合格后,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5万元以下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2年,全额贴息。
  (4)经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劳社字〔2009〕18号)规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灵活就业后可享受养老、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在职人员因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创业的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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