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落实政策规定,积极做好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安置工作
(一)加强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
对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和就业帮扶是保障其实现就业的重要前提。各县(市)、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相关措施,切实抓出成效。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刑释解教人员(其中包括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和社区矫正人员的劳动技能培训纳入培训范围,由司法行政机关协同,对有培训需求的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职业培训和鉴定补贴。
2.持有《就失业登记证》的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可享受以下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1)有就业意愿、培训意愿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200元、B类800元、C类600元、D类300元、E类20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0元、B类200元、C类100元补贴。
(2)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创业条件、创业培训需求的可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
(3)持《就失业登记证》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及农业户籍的,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还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及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160元、B类120元、C类110元、D类100元、E类90元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标准根据职业(工种)类别,按A类30元、B类30元、C类20元补贴。
(4)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及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具体拨付条件和拨付程序按照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职业培训补贴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哈地劳社字〔2009〕98号)规定执行。
3.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延伸帮教工作,每年配合吐鲁番监狱、哈密劳教所开展对哈密籍服刑、劳教人员进行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每年与吐鲁番监狱、哈密劳教所召开一次联席会,定期组织相关部门深入监狱、劳教所进行帮教和法律援助,帮助服刑和劳教人员了解户籍地的发展变化,熟悉当地就业和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并对涉法等问题进行解疑答惑。
(二)建立刑释解教和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