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单位:
地区经贸委、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地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和引导,提高企业改制上市积极性,降低企业改制上市成本,促进企业加快上市步伐,借助资本市场更好地为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加动力,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新财金〔2009〕33号)相关规定,决定设立哈密地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自治区财政对每家申请上市企业安排120万元专项资金。
(二)地区对每家企业安排240万元配套专项资金(每年按2家企业列支)。对申请上市企业,根据属地原则,哈密市的申请上市企业,由哈密市财政安排配套专项资金的60%,地区财政安排配套专项资金的40%;巴里坤县、伊吾县的申请上市企业,专项资金安排比例,视申请上市当年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地区企业上市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地区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财经法律、法规,对专项资金监督和核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推动地区企业上市工作进程,促进地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