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区企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地各单位:
近年来,地区范围内各企事业单位因土地承包、使用等方面的纠纷时有发生,并引发部分群体上访事件,影响了地区社会稳定。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各类企业对土地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对土地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深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
《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范地区企事业单位土地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进一步规范地区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土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事业单位要对所属各类土地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摸底,详细掌握土地使用面积、土地性质、土地用途(即建设用地、农业生产用地、其他用地)、土地承包等情况。
二、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土地管理工作,不得擅自改变各类土地用途和土地性质。对违反
《土地管理法》的行为要依法处理。
1.对未经报批将工业和城市建设用地变为农业生产用地的,要依法退出农业生产,作为企事业发展后备用地。同时,严格控制将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其它用地变为农业生产用地的行为。
2.对已同外来人员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加强农业生产监管,不得再新种植多年生果木、农作物,不得新建日光温室、养殖棚圈以及其它永久或长期性设施。
3.严格控制现有农业生产用地规模,不得再新增农业生产用地,不得再新招用外来人员从事农业生产。
4.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依法收回承包土地,不允许再续签合同,并妥善处置农业生产用地上的各类附着物。
5.要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坚决制止私搭乱建行为,对未经批准的各类临时建筑要依法拆除。
6.严格按照地、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使用土地,在进行各类建设前,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履行好职责,加强辖区各企事业单位用地行为的管理。一是对非法占用企事业单位土地的,要依法收回;二是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企事业单位所属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断提高各单位依法用地意识;三是对于企事业单位所属的各类农场,县(市)人民政府要逐步收回,为退耕还水,推进新型工业化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