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地区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制定的《哈密地区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二日
哈密地区201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提高地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确保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和地区农村工作部署安排,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以不赢利为目的的原则;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原则;低保费、低保额、低保障、广覆盖的原则;先易后难、逐步扩大保险范围的原则。
二、承保范围
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范围覆盖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以及石油、铁路、煤矿等中央、自治区驻地单位,2011年开展的项目为:纳入中央政策性保险范围的能繁母猪、奶牛、棉花、玉米、小麦和地方政府支持的哈密红枣、设施农业。
三、承保公司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进行,加快建立地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地区农业政策性保险业务原则上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办理。
四、保费筹措方案
(一)能繁母猪保险
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1000元/头,保险费确定为60元/头。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养殖户分别承担方式筹措。中央财政补贴保险费50%计每头30元,自治区财政补贴保险费30%计每头18元,养殖户承担保险费20%计每头12元。为保证养殖户自缴部分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
(二)奶牛保险
政策性保险金额确定为6000元/头,保险费确定为360元/头。保险费采取政府补贴和养殖(场)户分别承担方式筹措。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各补贴30%,地区和县(市)根据财政情况按比例补贴30%,养殖(场)户承担10%。为保证养殖户自缴保险费按期收缴,由县(市)人民政府协助承保公司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