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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3.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监管。种子生产单位要将当年种子生产计划报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对亲本进行检验、认证后,方可在划定区域进行制种。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建立生产档案,对其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本地加工企业种子质量进行抽检。
  (二)整顿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1.加强种子经营资格管理。地区工商部门要抓好种子经营单位资格审查、非法经营种子单位和个人的依法取缔等工作。种子经营单位在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变更营业执照。对凡没有种子经营许可证、没有种子销售委托书或虽有委托书但经营内容与委托内容不符的,一律视为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对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种子的,由地区工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2.加强种子销售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种子销售程序,建立农作物种子销售档案,使用正规发票,据实填写销售去向,严禁超越许可证规定经营、销售种子。对不按种子销售程序经营种子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3.加强种子经营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超出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调运种子时,须具有种子质量检验证明和植物检疫证明,且所调运种子品种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审定的品种,未经审定的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推广。对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经营本地未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须报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指定区域进行试验、示范成功后方可经营。对凡未经试验、未经检验和无质量检疫合格证的“三无”种子不得在地区范围内经营;对凡以往在哈密经营种子出现过不良问题的经营单位不得在地区范围内经营种子;对各类杂交种子,需经过试验和相关部门鉴定并有一定储量的方可经营,确保种子质量安全。
  4.加强种子广告审批管理。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地区范围内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种子广告信息宣传的,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经所在地同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广播电视等媒体方可予以发布。
  5.抓好种子案件举报监督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12316”投诉举报电话作用,接受群众投诉和举报,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及时核实并查处。
  6.抓好新品种引进、试验、示范与审(认)定工作。经营单位和个人引进新品种后,要以书面形式向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特征特性等情况并登记备案。对引进的新品种,在自行试验的同时,及时申报参加自治区组织的试验,加快新引进品种的审(认)定步伐;对于应当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认)定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7.抓好种子抽查检测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扩大种子抽查范围,加大抽检频率,定期不定期对市场销售的种子进行抽查,对批量较大的种子还要进行复检。对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可抽取有代表性样品送种子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防止不合格种子流入市场。二是在种子销售旺季,要固定专班专人,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发票等。三是对重点乡(镇)、村组要开展巡回检查,将打假主战场延伸至田间地头。对种子经营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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