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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地区种子市场管理,规范种子市场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护农牧民切身利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的,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强化种子市场跟踪监督管理,建立种子市场管理长效机制,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确保农业生产安全,维护农牧民切身利益。
  二、目标任务
  将地区范围内所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纳入跟踪监管范围,通过开展日常监督、集中整顿及交叉执法检查,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守法自觉性,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避免发生坑农害农、假冒伪劣种子案件。同时,建立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健全良种繁育体系,增强优质良种供给能力。力争2015年,地区农作物良种覆盖率稳定在95%以上,逐步形成数量充足、质量优良、供求平衡的种子供应新局面,确保地区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整顿规范种子生产秩序
  1.严把种子生产单位资质关。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对生产常规种子(含原种)和杂交亲本种子、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种子生产单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地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对生产杂交种子、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种子生产单位,种子生产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自治区农业厅审批后方可进行生产;对申请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授权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未经审(认)定的品种不容许生产。
  2.规范种子生产合同,提高履约率。种子生产单位要与种子生产基地农户签定种子生产合同,签约双方要严格履行生产合同规定的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合同兑现情况进行监管,提高履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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