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厅法制处根据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厅有关业务处室、直属、归口管理单位开展后评估工作。
厅机关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评估要求,对本部门起草或者主要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向厅法制处提供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说明等文字资料和有关数据,配合后评估工作的开展。
第十条 厅法制处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的安排,结合工作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后评估计划草案,并确定项目责任部门,报厅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后评估项目依据实践需要、条件成熟、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原则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优先评估:
(一)规范性文件或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对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司法行政管理机制有重大影响的;
(二)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本办法施行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两年的;
(四)试行文件实施满两年的。
厅有关部门负责提出对本部门实施文件的后评估建议。
第十二条 列入后评估年度计划的项目,项目责任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拟订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主要包括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和组织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实地调研、专家咨询、数据分析、案例分析、现场访谈等方法开展。
第十四条 后评估工作完成时,项目责任部门形成后评估报告,于每年10月底前报分管厅领导同意后送厅法制处。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和措施的信息分析,重点问题的论证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配套制度制定、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