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司通〔2010〕197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监狱管理局,厅各直属、归口管理单位:
现将《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江苏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增强制度建设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规范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活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意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厅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后评估可以针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可以针对特定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某一项具体制度。
第四条 后评估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后评估应当根据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政策措施、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六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应当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统计和社会分析等方法,确保后评估的客观性、科学性。
第七条 开展后评估工作时,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后评估有关信息,广泛征求有关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 后评估工作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