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一条 现场抽查案卷评查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厅法制处向被评查部门发出开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二)被评查部门按通知要求准备上一年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案卷目录材料;
(三)评查小组到被评查部门,现场从案卷目录中随机抽取每类案卷5-10卷作为评查案卷,全年案件数不超5件的,按实际数量抽取;
(四)被评查部门调出被指定案卷备查;
(五)评查小组对案卷进行审查评议并出具书面评查结果;
(六)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部门,或召开座谈会,由评查小组就案卷中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七)通报案卷评查结果。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采取分别阅卷评查或者重复阅卷评查方式。
分别阅卷评查是指将被评查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分配给各评查人员评查打分,所得分数经复核后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重复阅卷评查是指每名评查人员将全部被评查的案卷分别审阅一遍,独自打分,各评查人员评分总和的平均数,即为被评查单位案卷评查得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对所查案卷评分,扣分及扣分理由应作书面说明,评出案卷得分后应予签名。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实行一案一评,评查小组根据每个案卷的实际情况,进行书面综合评议,并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评查结果。
第十五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评查结果告知被评查单位。评查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案卷种类、案卷名称、评查结果以及案卷存在问题、整改意见等。被评查部门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查小组提出复核。
被评查案卷有1卷不合格的,责成整改;2卷以上不合格的,列为当年重点督察部门。
同一被评查部门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厅法制处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部门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厅法制处提请省厅作出督察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