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省发展改革委聘请有关专家和领导组成。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评审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改革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申 报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是以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或参与完成的项目,完成时间距申报时间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申报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改革项目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推动作用,已出台重要政策文件;
(二)建议被上级党委、政府部门采纳,已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三)对改革工作的创新推动,已形成良好氛围并取得明显效果;
(四)其它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创新性工作成果。
第十条 各市本级申报项目数量不超过2个,各县(市、区)申报项目数量1个。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自愿申报,填写《改革创新奖申报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推荐意见。
第四章 评审与争议处理
第十二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工作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步评审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核查评定。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参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参加,票数超过实到评审委员半数以上,评审结果有效。
(三)与参评项目有利害关系的评审委员,实行评审回避。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内如对公示的获奖项目持有异议,可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评审工作办公室提出。评审工作办公室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根据异议理由及举证材料,会同该项目推荐单位进行情况核实,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持异议者及项目申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