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
(沪人口委〔2010〕15号)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和国家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工作要点,深入推进本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工作,结合迎世博服务窗口建设,决定在全市开展2010年度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创建单位
以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参与创建,创建应反映街道(镇、乡)在优生优育、科学育儿方面的整体工作。
二、创建标准
市人口计生委根据基层的创建情况,进一步完善了创建标准,制定了《2010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附件1)。新一轮创建单位要按照新的标准开展创建,在接受验收时,社区服务点必须已运作半年以上;已被命名的示范单位要对照新标准,完善各项制度和运行机制,推动工作深入发展。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组织申报参加创建活动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照创建标准,填写《2010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附件2),于2010年4月30日前,报市人口计生委宣教处。
四、验收评估及复查
市人口计生委将于2010年11月,对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评估,并对符合创建标准的单位命名授牌。
附件:
1、《2010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2、《2010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申报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1
2010年度上海市社区优生优育指导服务示范单位创建标准
一、工作机制和工作保障
1、参与创建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在场所、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给予保证,凸现公益服务;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并统筹辖区内人口计生、教育、卫生、妇联等相关部门和团体共同参与创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