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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全省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5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线组织开展争创劳动人事争议示范仲裁院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全省经济社会建设大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坚持党和政府满意、人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大力建设科学高效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大力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高标准建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高质量运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全面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专业化、规范化,依法公正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高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劳动法制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重抓组织机构建设。示范仲裁院与调解仲裁行政处(科)室合署办公,内设机构健全,立案、审理、监督相分离,岗位职责明确,运行流程规范。从高效处理案件的需要出发,省辖市示范仲裁院人员编制应保证在8人以上,县级(市、区)示范仲裁院应保证在6人以上,并全部到位。示范仲裁院硬件建设应在全省具备一定优势,并为进一步发展预留一定空间。办公环境要符合“功能齐全、场所适用、面积宽裕、设施完备”的要求,充分满足仲裁院内设机构及驻院单位的办公需求。办案场所应不少于三个庭,即一个调解庭、一个大仲裁庭、一个小仲裁庭。示范仲裁院应配备满足办公、办案所需的办公设备,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示范仲裁院经费保障充足。积极搭建多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平台,调解终端延伸至村(社区)一级。
  (二)重抓工作效能提升。强化案件质量管理是各级仲裁机构树立权威和公信力的核心和关键。示范仲裁院应当高标准建立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制订了《办案流程》、《岗位职责标准》、《例会制度》、《劳动人事争议情况通报制度》、《重大疑难案件会商制度》,建立案件处理各环节的质量标准,严把案件处理质量关。定期、不定期开展案件质量或仲裁文书质量集中评查,经常性地开展庭审观摩,实现庭审程序规范,仲裁文书质量和办案质量高的目标。示范仲裁院要不断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仲裁案件结案率在95%以上,切实保证案件在法定审限内结案。建立案件分类处理制度,实行繁简分流,适时启动简易和特别简易程序快速处理简单案件。坚持对农民工、少数民族劳动者的快速维权制度,开辟争议处理“绿色通道”,优先调解、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裁决。坚持“调解先行、全程调解”的工作方针,建立委托、移送、邀请调解制度,案内外调解、撤诉结案的占结案总数的7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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