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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课题承接单位按照要求如实填写《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人口系列)课题计划任务书》或者《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课题计划书》(简称《计划书》),并在规定日期之前,将纸质《计划书》一式三份(A4打印)及电子版同时提交研究室。

  (五)无论是否立项,凡递交的《计划书》及附件概不退还。

  (六)研究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课题《计划书》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承接单位,并下达课题立项通知书。

  (七)申报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1-23116213 23116209。

  传真:021-23116215;E-mail:lengxiliang@sohu.com,qfliang@rkw.shanghai.gov.cn。

  联系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室 (邮政编码:200003) 。

  四、课题管理

  (一)《计划书》一经批准即行生效。

  (二)市人口计生委研究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计划书》的审批规定,认真做好课题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

  (三)课题承担者须根据审定的研究计划实施步骤,指定一名课题联络员及时向研究室指定的课题联络员提交研究阶段性小结报告(包括阶段研究成果、实施进展状况、下阶段实施具体计划等)。

  (四)维护课题研究的严肃性。课题承担者应按照约定做好课题的保密工作。课题研究计划执行过程中,某些条款确实需要修改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

  (五)课题承担者因故未能按照计划开展研究或未能按期结题,须书面说明延期原因。凡无正当理由的,将适当扣减经费,直至追缴已经划拨的资金,终止课题研究。

  (六)课题通过验收方可结题。课题承担者须按照规定及时提交课题结题资料,主要包括课题研究报告终稿及其它反映研究过程的重要资料等。研究室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按照《计划书》中的审批规定,对课题成果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承担者及时补正,或予以撤项,并追回划拨资金。

  (七)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中止并撤消课题: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4、以过去的或其他课题的研究成果代替本课题成果;5、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6、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五、成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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