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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张家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川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2011年)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张家川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10--1011)》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五日

张家川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2010-2011年)

  为切实发挥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巩固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二年内,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保持在95%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率保持在100%。(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
  2、扩大城镇居民医保覆盖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及流入县内的农民工和学生(包括县职中、阿拉伯语言学校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由县社保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到2011年,国家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县级财政补助提高到每人每年12元,新农合个人缴费提高到人均30元;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成年人每年60元,未成年人每年40元,城市低保人员每年10元。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县民政局核定缴纳,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个人缴费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核定缴纳,残疾人个人缴费由县残联核定缴纳,缴纳费用直接转入城镇医保基金和新农合基金专户,其人员花名册由各代缴单位向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提供。(由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残联负责实施)
  2、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平均报销比例要分别达到80%、60%和60%以上。2010年要全面推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门诊统筹,门诊统筹按比例直补、补偿封顶。充分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降低中医药治疗住院患者起付标准20%以上,提高报销比例10%以上,将中医诊疗服务项目全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报销范围。(由县社保局、县卫生局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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