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调整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郑拆管字〔2010〕4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测算,决定对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费用的标准进行调整,现调整方案已经郑州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33次常务会议批准,今特将调整后的有关费用标准通知你们,望遵照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
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按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合计不足600元的,按600元发放。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的发一次,期房安置的发二次。
非住宅房:被拆迁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发一次,期房安置发二次。
被拆迁人房屋已出租的,在租赁期间,搬迁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住宅房:实行期房安置并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临时安置房的,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2元的标准发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合计每月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发放。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可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给被拆迁人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期限,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具体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超过议定临时安置期限的,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非住宅房: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期房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现房安置或货币补偿的,按被拆迁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期限不超过30个月,超过本期限需要增加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协商议定。
三、在校小学、初中生交通补助费
在临时安置期间,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所属户籍中有在校小学生和初中生的,应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按当时的学生月票价格结合临时安置期限据实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