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所在处室召开考核评议会,被考核人交流试用期工作总结,处室其他同志对其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民主测评。会前处室应通知考核工作组同志参加会议。
(三)考核工作组在充分听取所室领导、同志们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考察材料,提出考核意见。视情况需要,考核小组还可以个别访谈形式开展考察或扩大范围听取意见。
(四)考核情况由组织人事处报局党组会议讨论,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定级。
(五)《考核表》经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本人档案。
七、考核等次及结果运用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合格的,予以任职,并办理转正定级、任职和公务员登记等相关手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组织人事处申请复核,对于复核结果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八、暂缓考核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暂缓考核,适当延长试用期:
(一)试用期内因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以上的,应顺延至期限满1年后方可予以考核。
(二)试用期内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暂不参加试用期考核。
(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组织领导
各有关处室(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内的日常管理,本着对组织和公务员本人高度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考核工作。组织人事处牵头负责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的具体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同志组成。
新录用人员应服从处室工作安排和管理,增强服务意识和群众观念,树立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勤奋学习,勤于实践,尽心尽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十、其他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考核表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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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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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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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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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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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化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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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 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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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及
专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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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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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工作单位及
岗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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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 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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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单位及
职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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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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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从高中阶段起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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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
学 习
培 训
情 况
| 培训时间
| 培训内容
| 培训单位
|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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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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