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绿地的管理措施
1、建立绿地(化)权属确认制度
各街道(镇)应当在区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对社会建设的绿地进行梳理汇总,一般每年一次,每年10月以前。如属于带征公共绿地的,应当履行验收移交手续,如带征单位愿意继续养护的,可按照认建认养的手续办理。如有绿地的建设管理主体不明确或消失,经核实认定后报区(县)财政,纳入公共绿地统一养护管理。如属于部门、单位、小区配套绿地的,应归属为相应的业主。权属确认制度原则上以规划许可为依据。
2、建立社会绿地管护责任告知制度
具有归属的社会绿地应实行养护责任定期告知制度,各级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按照市、区、街镇分工,分别定期对相应的业主进行绿地管护责任告知,明确养护标准,确保养护经费,社会绿地的管养工作可纳入单位、小区义务植树尽责范畴,同时倡导专业化的养护作业。绿地有业主但确无力管养的,可由产权单位向街道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暂时委托给街道(镇)管护,街道代为管护的责任协议应一年一签。若单位经济状况好转或产权人转移后,应当及时重新确认养护责任。建设工地范围内的绿化参照此项告知制度,由建设单位落实管护责任。相关审批部门须落实批后监管制度。
3、建立社会绿地巡查考核制度
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建立社会绿地巡查考核制度,沿街社会绿地考核频度应不低于同级道路沿线的公共绿地,考核标准参照三级绿地标准。考核不达标的,由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向所在街道(镇)发放限期整改告知书,由街道(镇)落实整改;对绿化失管失养逾期不改正的业主和单位,可移交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落实整改或由街道(镇)代为整改。
4、建立社会绿地保障托底制度
沿街社会绿地虽然产权在各业主单位,但发挥了公共绿地的基本作用,因此可视为准公共绿地。区(县)财政部门应按照公共绿地标准,确保收归后的社会绿地养护费用。同时,按照公共绿地养护费用的一定比例,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应列专项用于沿街其它社会绿地的考核补贴和奖励。区或街道可设立社会绿地代为整改流动资金专户,用于保障绿化环境面貌的应急整治。同时,可鼓励社会对无主绿地进行认建认养,无指定认养对象的社会捐助绿化资金可补充到整改流动资金专户中。对社会绿地的认建认养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上海市绿化认建认养实施意见》。
5、建立社会绿地奖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