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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街镇绿化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和《关于加强社会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社会绿地的内涵和外延
  社会绿地是指没有纳入各级绿化行政专业管理部门直接管护的各类绿地、行道树、立体绿化,统称为社会绿地。主要包括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以及公共设施附属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居住区绿地是指居住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公共设施附属绿地主要包括公路、水务、机场、铁路等部门管理的道路绿地、河道绿地、机场绿地、铁路两侧及站点绿地等防护绿地。
  二、社会绿地的管理原则
  社会绿地管理总体上应贯彻“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由权属单位负责落实养护经费和作业单位。重点道路或重点区域的街旁社会绿地,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由业主合同委托绿化行政部门管理。
  街道(乡镇)政府负责统筹协调辖区内的社会绿地管理,各级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社会绿地的行业监管和行业指导,检查和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落实社会绿地管理。
  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落实养护管理;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自己负责养护管理;公路、水务、机场、铁路等部门管理的绿地,分别由各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养护管理。
  社会绿地管理应贯彻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绿地类型、所处位置设定不同的分类养护标准,按照标准进行管护。
  社会绿地管理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以保障生态环境、保持绿化可持续、保证绿地生态效益为主要目标实施管护。
  三、社会绿地的管理目标
  社会绿地的总体管理目标是通过日常规范的养护管理,保障绿化植物健康生长、绿化设施安全、绿化环境整洁美观,充分发挥绿化应有的生态效益、景观效益和社会效益。
  社会绿地应明确养护责任,落实养护单位,确保养护面貌,杜绝失管失养。各类绿地应当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验收,按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实行分类分级养护,保持良好养护面貌。有些单项的社会绿地可同步参照相应的导则、规定执行,如《上海市新建住宅环境绿化建设导则》、《上海市河道绿化建设导则》以及公路部门制订的有关养护标准等;如无相应标准的,至少应做到“八无三规范”要求,即无垃圾,无大型杂草,无黄土裸露,无设施破损,无积水,无死树枯枝,无明显病虫危害,水面无明显漂浮物;绿化种植规范,植物修剪规范,养护作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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