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景观要求
行道树冠大荫浓,树干挺直,分叉点高度一致,树冠圆整,整齐统一。两侧绿地景观良好,与之相协调。
(二)生长势要求
树木生长正常,无缺株、死株,无枯枝、断枝和生长不良枝,树洞处理规范。
(三)病虫害防治要求
无明显有害生物危害状,无影响景观和植物生长的杂草。防治及时、科学、有效,树木生长健康。
(四)修剪要求
树木修剪以自然型修剪为主,严禁高强度修剪。整条道路修剪手法基本一致,达到“树冠圆整、骨架均匀、通风透光”,并处理好与公共设施、周边建筑的矛盾。
(五)设施要求
行道树树穴盖板、树桩、绑扎物等设施完好无损,安全有效,竖桩绑扎规范,盖板平整。对于损坏的树桩、盖板、绑扎物及时维护,保持设施的良好面貌。
(六)其它养护要求
施肥、补树洞、扶正、补种、浇水等其它养护作业符合《行道树养护技术规程》要求。
第六条 (申请程序)
(一)申报
根据林荫道的创建条件,由各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区道路情况进行申报(附件1)。
(二)评审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对申请评定的林荫道进行现场评价、审核、确定入选林荫道名单。
(三)公示与命名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对入选的林荫道在网上向社会公示十个工作日,听取市民群众意见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统一标识)
被评定为林荫道的道路,可以设置相应标识。林荫道的标识和证书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统一颁发。
第八条 (激励措施)
林荫道创建成功的,在市白玉兰杯绿化专项考核评分中给予适当的加分。各区(县)应根据林荫道的养护要求,适当提高林荫道树木的养护定额经费。
第九条 (督查)
对已评为林荫道的道路,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抽查、督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整改,若经整改仍未达到林荫道相关要求的,则进行通报或撤消。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