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5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5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绿容〔2011〕102号)
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提升本市道路绿化景观面貌,加强行道树的日常养护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推进低碳节能城市的建设,我们将在全市开展林荫道创建工作。现将《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对照相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试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上海市林荫道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评定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行道树管理水平,提升道路整体景观质量,降低城市“热岛效应”,改善人居环境,通过加强行道树管理,优化行道树修剪方式,规范行道树修剪行为,推进林荫道创建工作,实现道路林荫化、技术标准化,不断提高行道树管理水平。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行道树的道路。
第三条 (评定方式)
林荫道创建评定工作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专家评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指导和评审相分离。参加评审的专家,由长期从事园林管理或行道树管理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条 (基本条件)
林荫道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达90%以上, 机动车道的绿化覆盖率达60%以上;
(二)道路最小长度不小于500米;
(三)行道树树穴规格不小于1.5米×1.25米,树穴及人行道铺设透气透水铺装;
(四)道路两旁树木以落叶树为主,树种、规格基本一致。
第五条 (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