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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现场评审主要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情况、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以及检测能力等内容,采取听、看、问、查、考、评和样品现场检验考核的方式进行。
  评审组根据申请机构从事的专业和申报项目,确定考核项目。考核项目的数量不少于申请机构申请项目的20%,考核内容包括人员比对试验、样品复测考核、盲样考核、见证实验等。同时抽查30%仪器设备,对其性能和分辨力、档案情况、操作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
  现场评审工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一条 评审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进行现场评审,并编写现场评审报告,做出“通过”、“基本通过”和“不通过”的现场评审结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建议,报送技术审查机构。
  现场结论为“基本通过”的检测机构,应根据评审组提出的整改具体意见和规定的时间(整改时间不超过1个半月)要求,逐条整改,编写整改报告,经评审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技术审查机构。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机构自收到现场评审后的上报材料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上报材料包括:
  (一)纸质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电子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机构考核证书附表;
  (三)需要整改的同时提交整改材料(原件1份)。
  第十三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评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召开会议,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技术专家的建议,做出考核机构是否通过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考核机关自收到许可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通过许可的申请机构颁发北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并予以公告,同时15个工作日内上报农业部备案。
  未通过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未通过许可的申请机构,半年内不再受理其考核申请。
  第十六条 《考核合格证书》应当写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名称、地址、授权检测范围、有效期、发证机关等内容。
  申请机构获得《考核合格证书》后,方能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对外出具与授权检测范围内的检测数据和结果以及使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考核标志。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且与《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配套使用,即本《考核合格证书》只有在《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证书期满继续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申请,重新办理《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名称或者地址变更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在证书有效期内,检测机构分设或合并、仪器设备和设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检测项目增加的,应当重新申请资质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机关负责对考核合格的检测机构和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考核机关举报考核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考核机关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考核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专家的相关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或举报核实的违规、违法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实施警告、责令改正、取消考核资格、注销《考核合格证书》、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等处罚。
  从事考核工作的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
  考核机关依照农业部能力验证检查的要求,委托相关单位开展能力跟踪实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办事指南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资质构考核申请书
  3.检验报告

  附件1:
  北京市农产品检测机构资质考核工作办事指南

  项目类型: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是否具备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条件和能力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办法》(农业部令第7号)。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细则》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239号)
  办事条件:
  1.北京市有关部门依法设立或者授权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经该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北京市农业局提出申请。
  2.需报送以下材料:
  (1)《农产品安全检测机构资质考核申请书》;
  (2)机构法人资格证书或者其授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上级或者有关部门批准机构设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4)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目录);
  (5)《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6)近两年内的典型检验报告(2份)
  (7)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书、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证明、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均为复印件);
  (8)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办理程序:
  1.材料受理。北京市农业局行政审批受理大厅受理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报送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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