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规范管理意见的通知
(融政发〔201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融水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规范管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融水苗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规范管理意见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清查工作已结束。根据尊重事实,以人为本的事实,结合实际,依法做好我县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清查及善后处理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清查的对象
自1995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日起,全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包括已经离岗和仍在岗的这两类人员,列为清查对象。
清查工作采取分步进行,卫生系统的非在编人员、教育系统的代课教师暂不列入此次的范围,另列处理。
二、清查的内容
(一)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二)是否欠缴社会保险费(主要是养老保险);
(三)支付工资是否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的原则
(一)涉及到费用承担(社会保险和工资等),总的原则按工资来源渠道进行解决。凡由财政划拨工资供养的人员,费用由县财政承担;凡部门自行聘用的人员,费用由部门自行承担。
(二)各单位要根据岗位要求确定是否继续留用有关人员,如确需继续留用的人员要报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签订好劳动合同。今后凡需聘用非在编人员必须先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
(三)本次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对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必须逐月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再发生新的拖欠。
(四)继续聘用的人员,从2011年元月1日起实行我县编外人员的工资管理制度。
四、操作步骤
(一)各乡(镇)、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清查工作,摸清非在编人员名单(含仍在岗和已离岗两类人员)以及他们工作的起始时间,制成名册,复印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每人工作期间每一年度元月与12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并签署经办人名字加盖公章),属财政供养的人员,还应提供属财政供养的证明材料,并于2011年3月30日前报送县非在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审核。经审核后由单位对外公示七天。同时填写《用工登记备案表》报县非在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凡2008年元月前聘用的仍然在岗尚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应即从2008年元月1日起补签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2008年元月1日后聘用的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从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至2011年12月31日止。今后仍需聘用的人员,按用人审批程序申报,完善合同手续。
(三)对聘用人员按《融水苗族自治县编外人员工资确定方案》套改工资。
(四)对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各单位应在2011年5月30日前,将聘用人员及参加工作的起止时间,制成表册,经报县非在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自行送到县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所)进行缴费计算,由经办机构出具欠费测算清单(含单位及个人缴费部分),经县非在编领导小组审核后,各单位应在收到欠费测算清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当事人将个人承担缴费部分存入单位专用银行账户,经核实对没有缴费意愿的,视为放弃参保(必须有本人签名),对愿意参保的人员,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经测算由财政承担缴费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名单及应当承担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县非在编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无误后,由单位向县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划拨资金缴交养老保险费,资金直接划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帐户。
(五)对已经离岗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的各种费用,应在2011年8月30日前兑现完毕。对解决资金确实遇到困难的,要对当事人作出确认欠费数额及解决期限的书面承诺。对仍然在岗人员,由各单位自行承担的各种费用(主要是社会保险费),对缴费有困难的,可以分期补缴,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同时报县非在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备案,各单位应在备案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这些人员办理好参保登记。
五、其它要求和事项:
(一)各乡(镇)、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讲大局、讲稳定、讲和谐,要“一把手”亲自抓,有专人具体抓,确保全县非在编人员的清查工作顺利进行。对单位领导不负责任,怠慢拖延,导致工作矛盾激化或在社会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究。
(二)各乡(镇)、各单位在清理情况未经核定之前,必须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干扰和出现误会。
(三)各乡(镇)、各单位要于2011年9月10日前,将本单位此次清查工作的处理情况写成书面汇报总结,报送自治县非在编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本次清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职责。
(五)本次清查工作,自治县纪委监察部门将全程参与,并纳入2011年各单位绩效考评的范围。
本《意见》的解释权在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电话:0772-5135856、0772-5137229。
附件:1.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用工登记备案表
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
3.融水县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附件1
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用工登记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用工起止时间
| 工种
| 工资来
源渠道
| 是否签订
劳动合同
| 是否参加
养老保险
| 家庭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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